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China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CIA。
第二条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是中国焦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行业的各方面力量,积极为焦化企业服务,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管)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有关行业及国外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会员企、事业单位传达国家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与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对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本会有义务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其工作;
三、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与授权,负责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和信息的搜集、统计工作;
四、组织出版本行业刊物,开展技术改造、生产经营与企、事业管理等信息及经验的交流和专业培训;
五、开展全国焦化生产和焦炭及炼焦化工产品需求状况的调查,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焦化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科技攻关、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焦化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营销水平,延长焦炉服务年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引进消化吸收与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经验与工艺技术;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焦化有关的业务。
八、参与或组织协调炼焦煤进口及焦炭和焦化产品的进出口及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工作;
九、维护本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组织协调行业内部的技术管理、技术经济、营销等方面的各种问题。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国内外有关行业之间关系,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
一、焦化企业(工厂);
二、干馏制气的城市煤气企业;
三、焦化设计、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
四、与炼焦行业有关设备制造、经营贸易等单位。
五、从事炼焦行业生产与技术管理的协会、学会与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要有奉献精神,要积极为协会努力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是属于第七条的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请会员(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信息和服务,以优惠条件享受本会的新技术及技术开发成果;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有关的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及工作报告;
七、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本会办事机构联系,如遇机构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通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备案,并以协会的通报除名或者协会简报公告等方式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大会。本会在当前未进行扩大吸收会员(有重点接纳会员)时期 ,所有会员皆为理事,并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大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能。
理事(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理事、会员提交的事宜等;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国经贸产业[2001]57号文件干部管理原则,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员)大会;
四、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审核同意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对本会业务比较熟悉或者,有行业管理工作能力者;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为协会努力工作,并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员)大会2/3以上理事(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人代表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秘书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秘书长提出的聘请协会的工作人员;
五、负责财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处理协会较重大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秘书长工作对理事会及理事长负责。
二、负责组织日常工作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
三、组织生产、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经验交流。
四、组织信息交流和简报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五、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方案,经理事长核定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出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方案,交理事长同意后聘用;
七、负责筹办常务理事工作会议和理事大会(会员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使本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本会聘请若干名誉理事长、特别顾问、特邀顾问、顾问、专家、个人理事。
考虑身体情况和工作条件,名誉理事长、顾问、专家、一般聘任年龄不得超过70岁。个人理事不超过65岁。
名誉理事长、顾问、专家、个人理事由理事长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赞助;
四、业务咨询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或兼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主管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更换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聘任专职退休人员给予合理的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先由常务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业务委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4日第四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2005年10月14日